2026-04-27 12:38:02
尊敬的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据此本公司同步修订并发布了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及《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新增投资前审慎决策提醒、补充了未盈利企业信息披露情形、做市商机制适用情形、协议大宗交易差异情形等。
重要提示:已签署旧版的投资者无需再次签署,请认真阅读新版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及时、充分了解最新创业板相关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四、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五、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八、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十、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三、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四、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七、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十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九、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股票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二十一、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二、创业板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郑重确认:已完整知晓并充分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清楚知悉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自愿自主承担参与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投资损失。
投资者(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2026年4月版)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四、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五、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八、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本公司有权因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所属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被或可能被退市而采取将该股票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将其公允价值调整为零或要求投资者提前归还负债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三、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鉴于创业板股票的特殊发行定价及交易机制,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叠加融资融券杠杆效应,更易触发追保及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潜在的违约风险。
本公司为防范创业板股票股价波幅较大的风险,有权针对创业板股票设置更加严格的集中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等风控阀值并进行不定期调整,由此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公司确定及调整后的创业板股票的集中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等风险阀值,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zszq.com)、交易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中山证券APP等)、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司通过前述任一方式进行公告即视为已将相关内容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主动查询前述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由于投资者未及时查询前述公告或采取相应措施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七、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十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不表明深交所对标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本公司在深交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况确定具体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亦不表明本公司对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十九、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股票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二十一、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二、创业板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和了解。
特别提示:本《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声明及承诺:
本人(机构)确认,如因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发生争议的,应依据本人(机构)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本人(机构)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的,本人(机构)电子签署方式与在纸质风险揭示书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版本风险揭示书。
本人(机构)确认已完整知晓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清楚知悉并掌握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规则和风险,本人/本机构确信已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已自行决策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并自愿自主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给本人(机构)造成的全部风险、损失和法律后果。
投资者(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