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10:45:32
尊敬的投资者:
为进一步做好沪深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司在客户开户协议中增加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及《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并于2026年4月29日正式启用。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前,需签署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知悉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知悉并了解相关业务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如您在本公司已经开立沪深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无需新增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及《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但您应充分阅读并知晓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和风险事项,详情请见附件。如有疑问,可联系开户分支机构或拨打客服热线95329。
特此公告!
附件:
1.《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
2.《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9日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资金账户:
名 称: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三)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八)所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及乙方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甲方知晓并自愿遵守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利率波动、资金占用等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知晓并自愿遵守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所涉交易不存在任何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及监管机构就资金来源开展的合规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三)在本协议约定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撤销指定交易,不能办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号销户,确保交易履约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账户、交易、清算、交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2.获得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应的利息。
3.通过乙方查询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结算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开展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佣金、交易结算费用以及保证金等。
3.密切关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投资者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资金。
4.妥善保管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要求甲方提供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相关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接受甲方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前,通过合法方式了解其身份信息、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3.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向甲方收取佣金、交易结算相关费用及保证金等。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结算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第八条 甲方应使用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证券交易,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申请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申报,须填写申报要素,申报要素(金额、利率、期限等)真实有效,对申报指令引发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三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十六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因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关于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的相关安排导致甲方回购业务清算交收延期或对甲方造成风险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十九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进行约定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乙方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开户文本协议等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为个人的本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本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本协议。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详细阅读《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甲方开展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乙方制度及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规则,本公司特向您告知并揭示如下信息及风险,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等与通用回购逆回购相关的法律文件内容,充分了解通用回购逆回购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服务特性,认真考虑通用回购逆回购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是否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本风险揭示书中的通用回购逆回购指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的逆回购。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是否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三、受经济形势、政策调整、市场环境、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通用回购逆回购收益率可能出现波动,可能使投资者产生投资风险。
四、逆回购方在交易期间需融出资金,该部分资金在回购到期前将被占用,无法提前支取或使用,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
五、若出现临时停市等情形导致交收延迟,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如期融出资金或获得偿还资金,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关注可能由此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经济损失。
六、通用回购逆回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和了解。
七、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电子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或者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本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投资者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八、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疫情、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本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投资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便。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前,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声明: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通用回购逆回购的业务规则和流程,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自愿承担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章):
日期: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